《电商法》就位,天猫、京东、携程们戴上了“紧箍咒”
据说,28日下午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表示“还恢复原来的连带责任为好,开倒车不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经济学家蔡昉也公开表示:“在电子商务的三方中,应该说最弱势的是消费者,第二弱势的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 话外之意,相比平台,消费者则更需要受到保护。 最终法案出台,关于这条有争议的条款是这样写的: 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法规规定:如果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再到“相应的责任”,足见讨论之多。对此,虎嗅作者林华表示: 在法律上,“补充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人无法承担责任情况下,平台承担补充的责任;而连带是指原告可以选择平台或平台上具体业务的经营者承担责任;“相应的责任”则是一个空白条件,可以根据裁决人自由裁量。 而另一法律界人士也告诉虎嗅,连带责任中,平台和经营人承担责任不分先后,而严格来说,“相应的责任”并不能算法律用语。 文字之间,还是留尽了余地。 电商风雨十年,这才缓缓揭下面纱的《电商法》,没少向其他已经渐成熟的法律条款取经,比如《食品安全法》。 你看,比较应景的是: 根据澎湃新闻今天(9月4日)的报道,因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许可证审查,根据《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美团日前再次遭到宁波市海曙区市监局对其处以20万元的顶格罚款。 现在距离《电商法》的正式执行还有四个月,天猫、京东、携程们可要长点心了。 (编辑:好传媒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